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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全与被告刘虎平、姚翠风、刘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全,刘虎平,姚翠风,刘红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33民初319号原告张保全,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蒲县古县乡仁义村。委托代理人刘建胜,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虎平,男,1961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蒲县古县乡仁义村,被告姚翠风,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蒲县古县乡仁义村。被告刘红伟,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蒲县古县乡仁义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郭虎,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全与被告刘虎平、姚翠风、刘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全及其代理人刘建胜,被告刘虎平、姚翠风、刘红伟及其代理人王郭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代理人诉称,原告和被告刘虎平于2014年6月30日经古县乡政府、派出所、仁义村委联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位于原告和被告相邻土地上的九颗核桃树归原告所有。2016年9月3日原告收获核桃时,三被告拿着斧头、锯、将9颗核桃树从根截断;事发时原告告知村委,及向古县派出所报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2471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三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三被告从未实施起诉状中所提到的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刘虎平修建房屋时占了村里的循环路修建了房屋。因被告修建的房屋影响了原告的出行。经蒲县古县乡政府、蒲县古县派出所、古县仁义村委联合调解,被告种植原、被告在双方地垄上的九颗核桃树归原告张保全所有,作为对原告的补偿,双方签订了协议,予以确认。2016年9月3日原告收获核桃时,称三被告将九颗核桃树从根截断,并于同年13日诉诸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24712元。另查:原告张保全于2016年9月21日要求对毁坏的九颗核桃树价值进行评估,经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价格为2115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2、土地核桃调解协议;3、蒲县古县乡仁义村民委员会证明;4、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全与被告刘虎平签订的土地核桃树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九颗核桃树所有权归原告张保全所有为本案事实,但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砍伐了核桃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保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张保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良审 判 员  乔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贺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