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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秀芹、张振强等与邢台县太子井乡西柏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芹,张振强,邢台县太子井乡西柏山村村民委员会,张德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244号原告:王秀芹,女,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张振强,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县太子井乡西柏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兵臣,村主任。第三人:张德祥,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王秀芹、张振强与被告邢台县太子井乡西柏山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张德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张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从林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李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