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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祖成、傅谓媛与衡阳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祖成,傅谓媛,衡阳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聂祖成,男,汉族,1932年9月10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纺织村**栋***户。申请执行人傅谓媛,女汉族,1938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衡阳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46号。申请人聂祖成、傅谓媛依照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人仲委[2016]第38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衡阳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已依法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出示了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人仲委[2016]第389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聂祖成、傅谓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宜     安审判员 刘林审判员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