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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滕某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中奖信息在互联网上坐庄接受他人博彩投注,其分发一个“子盘口”给下线林某某(已判决)接收常宁市水松地区钟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下线和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按1.5至15%不等的比例分别从林某某等各级下级计提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和存现方式兑付结算码金和中奖款。至2015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共计开码150余期,接受下线投注金额累计1600余万元,从中获利130余万元。投案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0万元。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质证了以下证据: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非税收入缴款书、银行交易流水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林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对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某某的涉案金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林某某不一定全部将钱打到罗某某这里来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中奖信息在互联网上坐庄接受他人博彩投注,其分发一个“子盘口”给下线林某某(已判决)接收常宁市水松地区钟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下线和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按1.5至15%不等的比例分别从林某某等各级下级计提手续费,通过银行转账和存现方式兑付结算码金和中奖款。至2015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共计开码150余期,接受下线投注金额累计1600余万元,从中获利130余万元。投案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奖信息,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其盈利数额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已出具《非监禁刑罚审前调查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不大,重新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阳少荣 审 判 员  黎丽娟 人民陪审员  尹 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利 打印责任人:彭利 校对责任人:阳少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