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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国立、史书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立,史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立,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史书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书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书强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