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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401号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双盈·卧龙湾会所5楼。法定代表人:谭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锦,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旗,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恒辉人民陪审员  刘亮军人民陪审员  王湘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