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盛、白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白俊峰,孙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411-4号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孙树英,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盛与被执行人白俊峰、孙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俊峰、孙树英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树英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