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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68号。经营者:张剑峰,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经营者:张剑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新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经营者:张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经营者:张剑峰)在银行、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27294.55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304.8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经营者:张剑峰)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东路二零二零休闲吧(经营者:张剑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