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寇刚刚与张建舍、张耀荣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刚刚,张耀绒,张建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寇刚刚,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被执行人张耀绒,女,生于1967年9月13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被执行人张建舍,男,生于1975年3月29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申请执行人寇刚刚与被执行人张耀绒、张建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寇刚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寇刚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新雄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