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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寇刚刚与张建舍、张耀荣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刚刚,张耀绒,张建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寇刚刚,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被执行人张耀绒,女,生于1967年9月13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被执行人张建舍,男,生于1975年3月29日,住洛南县麻坪镇农兴村*组。申请执行人寇刚刚与被执行人张耀绒、张建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寇刚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寇刚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新雄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