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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学明与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明,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明,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胡兵,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6)荥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荥法执字第22号委托执行函,向被执行人胡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6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