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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冉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9日,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0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将执行标的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冉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