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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30号申请人: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96号9幢8-5,组织机构代码:30489343-4。法定代表人:白鸣。被申请人: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钢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8885010D。法定代表人:胡星卫。申请人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双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36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徐兴宏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桂雨路7号13幢2单元5-1号的房屋(106房地证2014字第505**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智辅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