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与郭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郭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42号原告: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咸德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树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郭树祥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郭树祥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天祥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