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詹富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富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052号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91149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芳、王国凯,公司职员。被告:詹富康,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富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世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佘晨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