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银碧、孙庆峰与曹树永、夏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碧,孙庆峰,曹树永,夏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吴银碧,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庆峰,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曹树永,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夏海霞,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吴银碧、孙庆峰与曹树永、夏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曹树永、夏海霞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沈云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振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