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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春礼、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春礼,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521号原告:张伟,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春礼,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程伟,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伟与被告张春礼、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