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内,采取用剪刀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500元、黄某现金人民币400元。随后又至东山办事处yyyy度假酒店翻窗入内,从收银台桌上盗走被害人王某2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素乐移动电源2个(价值人民币196元)及九伯通牌对讲机1个(价值人民币343元)。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冷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冷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内,采取用剪刀撬锁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的柜子内盗走钱包一个,内含现金500元,从被害人黄某的柜子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赃款已挥霍。随后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yyyy度假酒店伺机盗窃,趁该酒店餐饮区窗户未关翻窗入内,从收银台桌上盗走被害人王某2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素乐移动电源2个(价值人民币196元)及九伯通牌对讲机1个(价值人民币343元)。移动电源及对讲机已被丢弃,赃款已挥霍。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冷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窜至本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山加油站二楼宿舍处,正预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孙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发现其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口头传唤到案。2、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报案称其分别放置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内两个柜子里的钱包和现金被盗。同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2报案称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yyyy度假酒店餐饮区收银台内的现金、2个充电宝及1部对讲机被盗。3、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冷某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冷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两个素乐移动电源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96元,被盗的一部九伯通牌对讲机价值为人民币343元。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证实,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yyyy度假酒店餐饮区大厅收银台上的物品被人徒手从围墙翻入盗走。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我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山加油站值班时,发现宿舍二楼走道外面有灯光,后看见有个人鬼鬼祟祟往楼下跑,有一只脚有点跛,我追下楼把他拦住,我向他要身份证,看到他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冷某某。于是,我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后查验了他的身份证,从他身上搜出一把起子,然后把他带回了派出所。8、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工作。2016年9月12日8时许,陈某发现卫生院注射室内的三个柜子都被撬开了,柜子门上的螺丝也被卸了下来。陈某和黄某分别放在不同柜子内的钱包、现金被盗,陈某的钱包里面有500元的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黄某放在柜子里的400多元现金被盗。9、被害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yyyy度假酒店工作。2016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我上班时发现收银台里面的钱不见了,我查看了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凌晨5点3分,一名光头男子进入酒店四处张望,该男子四十岁左右,体型偏胖、短发、圆脸,他看到酒店收银台后面的窗户没关,就从窗户翻了进入,在收银台左边最上面的抽屉里盗走现金2267元、两个素乐牌充电宝和一部九伯通牌对讲机,得手后该男子离开现场从酒店正面胜利桥的方向离开了。10、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盗窃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注射室内柜子里现金900余元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相一致,其供述盗窃武汉市东西湖区yyyy度假酒店收银台18**余元现金、两个充电宝和一个对讲机的事实,移动电源和对讲机已被其丢弃,偷得的钱款已花费。2016年10月6日凌晨4点半左右,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加油站准备行窃时被一个女子发现并报了警,随后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11、现场指认笔录笔录证实,被告人冷某某指认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xx卫生院内员工柜子为其作案地点,指认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yyyy度假酒店收银台办公桌为其作案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