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立人与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人,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450号原告:袁立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宏,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袁立人诉被告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87元,由原告承担88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