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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邢红玉与吕彦龙、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红玉,吕彦龙,刘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92号申请人:邢红玉,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水务局集资楼。被申请人:吕彦龙,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文城名苑小区。被申请人:刘彦荣,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文城名苑小区。申请人邢红玉于2017年4月7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彦龙、刘彦荣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邢红玉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吕彦龙、刘彦荣位于孙吴县文城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该房产预售权证号为YG20******,期限3年;查封吕彦龙、刘彦荣位于孙吴县文城名苑小区*号楼000***号车库,该房产预售权证号为YG20******,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邢红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