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耒阳市某某输送带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耒阳市某某输送带经营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659号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欧阳静,系该处主任。被告:耒阳市某某输送带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程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耒阳市某某输送带经营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耒阳市某某输送带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钟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