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江海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江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海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0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海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3350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