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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江海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江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海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0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海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3350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