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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田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田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临沂市北园路223号。负责人:杨帆,行长。被执行人:田凤明,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田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