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郑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郑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326号原告:陈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成贵,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陈勇与被告郑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成贵偿还陈勇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郑成贵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陈勇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当日,郑成贵出具借据一张给陈勇。借款期限届满,郑成贵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郑成贵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陈勇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7日,郑成贵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陈勇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当日,郑成贵出具借据一张给陈勇。借款期限届满,郑成贵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郑成贵与陈勇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的陈勇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郑成贵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陈勇提出的,要求郑成贵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郑成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成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勇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若未能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成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