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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陕西省监察厅、宋高朝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省监察厅,宋高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监察厅,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10号。法定代表人龚汉江,该厅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高朝,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监察厅因与被申请人宋高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省监察厅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秦 越代理审判员  张奋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