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秋方、董永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秋方,董永富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秋方,女,1967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永康市。2016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永富,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永康市。2016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秋方、董永富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78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秋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秋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秋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秋方撤回上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周 轶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