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华东,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东,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民初56号原告:张华东,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延吉市职业高级技术中学教师,住吉林省。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董事长。原告张华东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华东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原告绘制长白山公安局竣工图纸费2万元,至今未付,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金城公司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金城公司委托张华东为长白山公安局办公楼绘制装饰工程竣工图纸,费用为2.5万元,张华东为金城公司完成了80%设计图纸,2016年9月11日,金城公司长白山项目部为张华东出具了交接证明,承认欠张华东绘制费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AD竣工图交接证明。本院认为,金城公司委托张华东为其承建的长白山公安局办公楼绘制装修工程竣工图纸,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张华东为金城公司完成了部分设计图纸,金城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张华东劳动报酬。现张华东要求金城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华东劳务费2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现由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