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丽芳、武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芳,武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芳,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委托代理人曾云江,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建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乔东亮,武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丽芳因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丽芳以其已与武邑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丽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立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简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