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061号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慧,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邱云斌,职务不详。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盛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方审 判 员 张菲菲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