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福海、孟克达来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孟克达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刑初2号公诉机关镶黄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福海,男,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人周丽娟,律师。被告人孟克达来,男,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人周丽娟,律师。被告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辩护人青克达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镶黄旗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福海、孟克达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7-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福海、孟克达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周丽娟、青克达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福海辩称。辩护人周丽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克达来辩称。辩护人周丽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银海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辩护人青克达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图布兴巴雅尔2审判员 苏 乙 拉 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都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