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省监察厅、邵富娃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省监察厅,邵富娃,徐苟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监察厅,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10号。法定代表人龚汉江,该厅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富娃,男,1960年9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苟玲,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邵富娃之妻。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监察厅因与被申请人邵富娃、徐苟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省监察厅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秦 越代理审判员 张奋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