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鹏举与李海龙、张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举,李海龙,张自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262号原告孙鹏举,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龙,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张自军,男,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南段广厦新苑A区*号楼*层*层。原告孙鹏举诉被告李海龙、张自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孙鹏举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鹏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孙鹏举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