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乔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乔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686号原告:潘新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乔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潘新亚与被告乔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7日,潘新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新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新亚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