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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乔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乔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686号原告:潘新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乔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潘新亚与被告乔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7日,潘新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新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新亚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