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天虎、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虎,董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虎,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董建立,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82号李天虎与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建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虎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天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