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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艳丽与孔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丽,孔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840号原告:金艳丽,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特别授权),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德彬,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艳丽与被告孔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艳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艳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艳丽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