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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09号原告:王志华,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李倩,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志华与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志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0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娜布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