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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亮、王云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王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王云玉,男,生于1982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亮与王云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