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亮、王云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王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王云玉,男,生于1982年4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亮与王云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