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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454号原告: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西区中兴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755007-9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盼,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邢台桥西区。原告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08803.97元以及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被告与河北邢台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支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辩称,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本院认为。综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