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继根与朱宪、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根,朱宪,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姚继根,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宪,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柳建华,女,1954年1月8日,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姚继根与被执行人朱宪、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宪、柳建华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宪、柳建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26.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