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汪明政与汪家立、汪永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政,汪家立,汪永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703号原告:汪明政,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汪家立,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汪永锋,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汪明政与被告汪家立、汪永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汪明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明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政撤诉。案件��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汪明政承担。审 判 长 韩 永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朱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