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娇琦与李振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琦,李振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38号原告:王娇琦,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义,男,1973年3月14日,汉族,住柳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振国,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梅河支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琦诉被告李振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煜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