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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08号原告: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承德道与张自忠路交口西北侧港湾中心2109。法定代表人:叶军,经理。被告: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住所河北省清河县长江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院长。原告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清河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天津市尚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