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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成亮、刘磊、周爱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成亮,周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31号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56号。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被申请人:刘成亮,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周爱喜,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发���贸有限公司、刘成亮、周爱喜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成亮、周爱喜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