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8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骈秀芳,女,成年,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王邵村。法定代表人李彦书。郭某某诉骈秀芳、安阳市隆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