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姜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012号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被告:姜洋。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婷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