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西平与温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平,温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131号原告王西平,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温德华,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王西平与被告温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王西平负担。审判员 刘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航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