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升臣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升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升臣,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6)8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升臣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关升臣在二道江区好运来蛋糕店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春富贩卖0.1克冰毒,并当面收取李春富现金100元;2、2016年6月份,被告人关升臣在二道江区王东生所开的出租车内向王东生贩卖冰毒0.2克,过后几天分两次收取王东生现金150元;3、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关升臣家中查获冰毒2.29克。综上,被告人关升臣贩卖毒品两次,共计贩卖冰毒2.59克,一共获利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升臣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升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庭审查明,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关升臣在二道江区好运来蛋糕店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春富贩卖0.1克冰毒,并当面收取李春富现金100元;2、2016年6月份,被告人关升臣在二道江区王东生所开的出租车内向王东生贩卖冰毒0.2克,过后几天分两次收取王东生现金150元;3、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关升臣家中查获冰毒2.29克。综上,被告人关升臣贩卖毒品两次,共计贩卖冰毒2.59克,一共获利25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关升臣在侦查机关供述了2016年6月份,分别以100元钱的价格向XXX贩卖0.1克冰毒和以150元钱的价格向王东生贩卖0.2克冰毒的事实经过。二、吸毒人员XXX、王东生的证言与被告人关升臣的供述相印证。三、书证。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称重检验报告书,从关升臣家中搜查出冰毒一袋,经称重净重为2.291克。、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从关升臣家中搜查出来的白色晶体一袋(重2.2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辨认笔录,关升臣辨认向其购买冰毒的人员照片系XXX和王东生。、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和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升臣两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其贩卖冰毒的数量及在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结合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升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贵宾人民陪审员 谭家胜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安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