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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35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阿迷拉化学品宜兴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阿迷拉化学品宜兴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郑俊,张香琴,李阿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35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人民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任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骆马湖示范区水杉路东(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童跃忠。被执行人:阿迷拉化学品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宜兴市环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阿男。被执行人: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严骏。被执行人:郑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张香琴,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李阿南,男,1968���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阿迷拉化学品宜兴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郑俊、李阿南、张香琴担保追偿权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香琴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香琴所有的苏N×××××机动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郑俊、李阿南、张香琴所有的苏D×××××机动车(郑钧所有)、苏B×××××机动车(张香琴所有)、苏E×××××机动车(李阿男所有),以上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宿迁银财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宿迁市农业示范区晓店镇湖滨居委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对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有可供��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