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莹、马亮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莹,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亮,王恒丽,顾金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莹,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信诚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薛桥,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马亮,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一审被告:王恒丽,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一审被告:顾金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再审申请人周莹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翼公司)、一审被告马亮、王恒丽、顾金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莹申请再审称,1.开庭的时候我并没有到庭,也没有授权委托顾金建进行诉讼。2.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由三翼公司承担鉴定费用。3.我没有在反担保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人三翼公司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无法证明反担保合同无效、不成立,一审判决是正确的。2.关于鉴定费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莹申请笔迹鉴定,就应当由周莹承担鉴定费用。一审被告马亮提交意见称,同意周莹的意见。本院审查过程中,周莹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3月27日由连云港正大科鉴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其咨询结果为涉案“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复印件上顾金建、周莹的字迹不是其本人所写,手印不是顾金建、周莹本人所捺印。三翼公司质证称,连云港正大科鉴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不属于鉴定机构,对该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1.在卷的庭审记录,及周莹谈话记录均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莹对委托顾金建代理其参加诉讼并无异议。周莹关于自己没有授权委托顾金建进行诉讼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一审庭审中顾金建、周莹、马亮对三翼公司出示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等证据,经质证均表示无异议,予以认可,庭后又反言称涉案担保服务协议并非顾金健、周莹二人所签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二人在申请笔迹鉴定后未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故顾金健、周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周莹提供的连云港正大科鉴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咨询意见书系其单方所作,三翼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咨询意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在顾金健、周莹放弃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周莹单方所作的咨询意见书不能证明在涉案担保服务协议上顾金建、周莹的字迹不是其本人所写,手印不是顾金建、周莹本人所捺印。按照《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的约定,在三翼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马亮追偿,并要求顾金建、周莹承担反担保责任,对马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三翼公司要求马亮返还垫付款982400元,顾金建、周莹对马亮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