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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耿姝玉、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姝玉,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耿姝玉,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耿姝玉与被执行人君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君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君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