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美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美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09号罪犯叶美福,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美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叶美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美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叶美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美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经折算为285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在本次间隔期内消费13075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美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叶美福的入账较高,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